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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四分之一国家没有将拟定的新商业法规告知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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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日益逐渐被公认为是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核心。在公民了解治理社会的规则并在制定规则过程中发挥一定作用的情况下,他们更有可能遵守这些规则。腐败程度越低,监管的质量越高。此外,公民参与政府制定规则的流程,是创造投资者做出长期规划和投资之商业环境的关键。

全球监管治理指标项目团队抽样的185个国家中,138个国家会在正式采用拟定的新法规之前将其告知公众。发出公告的大多数国家是高收入的经合组织经济体或欧洲和中亚地区经济体。
 

穷国透明的磋商性规则制定流程更少

不到三分之一的低收入国家会将拟定的新商业法规告知公众,并在利益相关者可以查看的地方(网站或联邦登记机构)发布文本草案,相比之下,高收入国家的这一比例高达81%。这意味着超过三分之二的低收入国家在设计新的法规时没有通知所有相关选区,导致该流程在法规通过之后会俘获并有可能破坏合规。

许多国家通过通知和评价流程收集有关拟定法规的各种信息。例如,爱沙尼亚政府为公众提供拟定法律的简短摘要、起草法律的理由、打算变更的法律草案内容以及预计正式生效的时间。

立陶宛政策制定者不但遵循类似的做法,而且还包括建议的法规变更的预计正面后果和负面后果,并且简要概述计划的磋商流程。

同样,在摩尔多瓦,拟定法规的通知包括采用新法规的总体理由、利益各方发送建议、意见或反馈的截止时间和方法,以及负责拟定法规的公务人员的详细联系信息。

有趣的是,在抽样的国家中,超过30国家主动发布拟定的法规,不存在针对监管者的正式要求。世界上所有地区都可以发现此类实践案例。例如在澳大利亚,磋商过程主要由总理办公室发布的“通知函”进行监管。在实践中,所有相关主体都严格遵守这些通知函,但在技术意义上,如果它们违反相关规定,则不被视为具有法律执行力。

同样,在波黑,不存在约束规则制定机构向公众通告拟定法规的法律要求,但他们会在网站和官方公报中发布通知。尽管在纳米比亚没有发布通知的法律义务,但这样做却很常见。他们常常发布立法和法规草案,并邀请利益相关者提交意见。这表明法律要求可能有助于促进改革不透明的规则制定做法,但对于公众磋商已经深植于规则制定传统和实践的国家而言并非必要。

在征求对拟定法规意见的经济体中,超过30%的经济体没有公开发布意见

在许多地区,政府官员主动向利益相关者寻求对政策制定流程意见的做法很常见。在调研的185个国家中, 127个国家的部委或监管机构征求有关对拟定法规的意见。这可以通过网站上的公共宣教、公开会议或者直接联系已知的利益相关者来完成。所有高收入的经合组织经济体、欧洲和中亚地区84%的国家以及东亚和太平洋地区76%的国家通过至少一种不同的沟通方式征求反馈意见。

 

通过从负责执行新法规的群体获取反馈意见,政策制定者可以确定拟定法规存在的概念性问题,并通过划定范围来影响预期结果。他们还可以从可能不属于目标群体、但如果当前的草案措辞保持不变的话可能面临重大意外伤害的群体聆听意见。

在征求有关对拟定法规反馈意见的调研国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还传达了磋商结果。其中,67%的国家准备了针对所收到意见的统一答复,约29%的国家提供了针对特定受众的定制答复,其余国家使用其它方式传达磋商结果。

政府通过网站、公开会议或者直接联系已知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公开宣教。在全球范围内,80%的高收入国家的监管机构还向目标群体以外的特定利益相关者征求对拟定法规的公众反馈意见。相比之下,中东和北非地区国家很少征求选民的反馈意见,不过约旦和摩洛哥显然例外。

就摩洛哥而言,可以用法语和阿拉伯语,在发布拟定改革措施的同一网站上提交有关对拟定立法的意见。

包容性规则制定流程仍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大挑战

全球监管治理指标项目团队设定了一个综合分数,旨在探索三个核心领域良好的法规管理实践:发布拟定的法规、法规内容磋商以及法规影响评价工具的应用。


总分中包括每个核心领域的子领域,它们可捕捉监管者是否: 

  1. 在正式颁布之前发布拟定法规的文本;

  2. 公开征求对拟定法规的意见;

  3. 公开报告磋商结果;

  4. 针对拟定的法规开展影响评价;

  5. 指定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审查法规影响评价报告;

  6. 公布法规监管影响评价结果。 

六个指标中的两个指标(对拟定法规进行影响评价和指定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审查法规影响评价报告)具有1(最高分)或0(最低分)的简单二元评分分布状态。

对于其它四个指标,视其体现良好实践的程度,为单个问题给定不同的分数。问题的分数同样从10不等,可能的中间值为0.80.60.2

数据发现,包容性规则制定流程在发达国家比较突出,但在发展中国家非常缺乏。然而,虽然低收入经济体总体上倾向于缺乏透明度,但在所有收入水平经济体可能具有高透明度。就监管治理总分而言,多个低收入国家的表现高于高收入经济体平均3.9的得分。另一方面,有六个高收入经济体的分数为零。高收入经合组织国家在监管治理总分方面继续保持领先,而撒哈拉以南非洲以及中东和北非国家则远远落后(参见地图)。

在六个指标的合计分数为零的42个经济体中,19个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除了高收入国家外,仅有四个中高收入经济体——巴西、马其顿、墨西哥和塞尔维亚——获得最高分数(6分)。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中,只有肯尼亚获得相对较高的分数(5.2分),而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只有哥斯达黎加的得分相对较高(5分)。

透明度与财富

虽然人均收入水平和监管透明度之间存在一般性的强相关性,但数据显示一些有趣的例外情况。例如,卢旺达和莫桑比克的表现相对不错,获得6分中的4分,相比之下,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分为0.9。相反,大多数中东经济体(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卡塔尔和巴林)远低于高收入国家的平均分数3.9。鉴于更高的收入可以为实现更大的透明度提供手段,这些富裕国家存在增加分数的可能。
 

分数与人均收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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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alentina Saltane

Senior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Speci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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