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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一系列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金融创新,极有可能覆盖无服务和缺少服务的人群。这种基于市场的融资是从大量个人来源募集小额资金,通常利用在线平台,将供应与需求配对,从而省去了传统的金融中介。众筹虽然有可能成为普惠金融的下一个重大举措,但也会给借款人和贷款人带来风险,因此,需要更好地了解和及时应对。
关于众筹,有两点是可以确定的:它在不断发展,它在快速增长——不仅是发达市场,也在所有收入水平国家。众筹产生自共享经济和社会投资的理念,根据对出资人的承诺划分,已形成
四个主要类别:
尽管各类别增长不均,但所募集资金的总量却以令人吃惊的速度攀升,从 2012年的27亿美元增加至2015年的340亿美元(全球,预计)。如此快速的增长是由于信贷需求旺盛和储蓄供应富足,而这两者则产生自多种因素,比如,全球金融危机后的信贷短缺、利息收益率低和技术进步。
由于众筹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不再只局限于发达国家,它对促进普惠金融的潜力因而吸引了国际开发机构的注意。 二十国集团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关系(GPFI)最近出版的白皮书称,众筹能深化普惠金融,“可作为一种快速筹集资金的方式,监管要求或许很低;可实现成本效益,为贷款人带来良好的回报;潜在市场覆盖范围只受平台准入障碍和相应监管规定的限制。”
此外,众筹还有可能适应和融入一国特定的传统,体现出当地的社会文化模式(例如, M-Changa是一种捐赠型平台,将“Harambee”(社区集资)数字化),或是对开发计划加以利用(例如,Cheetah(猎豹)基金是目前已关闭的一项实验,结合了捐赠型配对基金和本地债务型众筹)。
政策制定者现在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对众筹进行监管,从而既能使其实现市场建设潜力,又能适当地管理随之而来的风险?这些潜在风险包括缺乏透明度、欺诈、平台违约、网络攻击等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国家都尝试通过法律和规定,为众筹建立明确的制度(例如,法国、德国、以色列、韩国、马来西亚、泰国、英国、美国),而其他国家预计也将很快推出(例如,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越南)。尽管规则广泛多样,但目的基本都是要在投资者保护、相关市场行为问题与众筹对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之间实现平衡,因此,主要关注的是供给侧(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出资人)面临的风险。随着众筹在低收入国家形成规模,开始覆盖较贫困的细分市场,也应对需求侧予以更多关注。
在此市场背景下,有必要说明的是,平台往往是众筹游戏中唯一“专业”且并非无私欲的一方,而投资者和借款人则常常是同等脆弱和缺乏经验的个人或小企业。在投资者一方,由于众筹的社会性质和所宣称的高回报率,它可能会吸引对此类金融产品缺乏经验而又不适合产品的消费者。与此类似,无经验的借款人也可能低估了自己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披露和报告),可能并未完全理解股权分配的法律意义和未来需要“应付众多”债权人或相关利益方。以债务型众筹为例,借款人可能被操纵至其财务能力以外借款,却不了解过度负债风险、被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和一系列可能面对的惩罚。
三年前,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 称众筹是一个新生行业,尽管行业增长巨大,这一描述仍然正确。与更传统的机制相比,众筹在任何市场均尚未达到系统维度(就中介资金而言)。近期的发展提醒平台故障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使90万投资者损失逾70亿美元的e租宝是一个极端案例,但有可能并非唯一一个。
全球的政策制定者都应密切监控和随时准备干预现有的监管缺口,以确保众筹的持续增长是由于其创新和具有吸引力的本质,而不是因为监管套利或缺乏消费者保护。
“众筹”是一系列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金融创新,极有可能覆盖无服务和缺少服务的人群。这种基于市场的融资是从大量个人来源募集小额资金,通常利用在线平台,将供应与需求配对,从而省去了传统的金融中介。众筹虽然有可能成为普惠金融的下一个重大举措,但也会给借款人和贷款人带来风险,因此,需要更好地了解和及时应对。
- 捐赠型众筹,出资人不期望任何财务回报。
- 奖励型众筹,出资人预先购买产品或获得特别津贴作为奖励。
- 债务型众筹,出资人向其他个人或企业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作为回报。
- 股权型众筹,出资人可购买企业股权并在企业上市或并购时获得财务回报。
尽管各类别增长不均,但所募集资金的总量却以令人吃惊的速度攀升,从 2012年的27亿美元增加至2015年的340亿美元(全球,预计)。如此快速的增长是由于信贷需求旺盛和储蓄供应富足,而这两者则产生自多种因素,比如,全球金融危机后的信贷短缺、利息收益率低和技术进步。
由于众筹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不再只局限于发达国家,它对促进普惠金融的潜力因而吸引了国际开发机构的注意。 二十国集团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关系(GPFI)最近出版的白皮书称,众筹能深化普惠金融,“可作为一种快速筹集资金的方式,监管要求或许很低;可实现成本效益,为贷款人带来良好的回报;潜在市场覆盖范围只受平台准入障碍和相应监管规定的限制。”
此外,众筹还有可能适应和融入一国特定的传统,体现出当地的社会文化模式(例如, M-Changa是一种捐赠型平台,将“Harambee”(社区集资)数字化),或是对开发计划加以利用(例如,Cheetah(猎豹)基金是目前已关闭的一项实验,结合了捐赠型配对基金和本地债务型众筹)。
政策制定者现在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对众筹进行监管,从而既能使其实现市场建设潜力,又能适当地管理随之而来的风险?这些潜在风险包括缺乏透明度、欺诈、平台违约、网络攻击等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国家都尝试通过法律和规定,为众筹建立明确的制度(例如,法国、德国、以色列、韩国、马来西亚、泰国、英国、美国),而其他国家预计也将很快推出(例如,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越南)。尽管规则广泛多样,但目的基本都是要在投资者保护、相关市场行为问题与众筹对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之间实现平衡,因此,主要关注的是供给侧(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出资人)面临的风险。随着众筹在低收入国家形成规模,开始覆盖较贫困的细分市场,也应对需求侧予以更多关注。
在此市场背景下,有必要说明的是,平台往往是众筹游戏中唯一“专业”且并非无私欲的一方,而投资者和借款人则常常是同等脆弱和缺乏经验的个人或小企业。在投资者一方,由于众筹的社会性质和所宣称的高回报率,它可能会吸引对此类金融产品缺乏经验而又不适合产品的消费者。与此类似,无经验的借款人也可能低估了自己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披露和报告),可能并未完全理解股权分配的法律意义和未来需要“应付众多”债权人或相关利益方。以债务型众筹为例,借款人可能被操纵至其财务能力以外借款,却不了解过度负债风险、被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和一系列可能面对的惩罚。
三年前,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 称众筹是一个新生行业,尽管行业增长巨大,这一描述仍然正确。与更传统的机制相比,众筹在任何市场均尚未达到系统维度(就中介资金而言)。近期的发展提醒平台故障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使90万投资者损失逾70亿美元的e租宝是一个极端案例,但有可能并非唯一一个。
全球的政策制定者都应密切监控和随时准备干预现有的监管缺口,以确保众筹的持续增长是由于其创新和具有吸引力的本质,而不是因为监管套利或缺乏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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